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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38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原告
台利村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廖明科
訴訟代理人
鄭再欽專利代理人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李旺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旺生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李旺生前於民國97年9月4日以「SG鑽頭研磨機的靜點研磨裝置」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721597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56568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4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9年3月2日以(99)智專三(三)05052字第0992013343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7月7日經訴字第0990605928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38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舉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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