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38號
- 原告
- 台利村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廖明科
- 訴訟代理人
- 鄭再欽專利代理人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李旺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旺生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李旺生前於民國97年9月4日以「SG鑽頭研磨機的靜點研磨裝置」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721597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56568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4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9年3月2日以(99)智專三(三)05052字第0992013343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7月7日經訴字第0990605928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