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39號
- 原告
-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許榮傑
- 訴訟代理人
- 沈志祥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廖柏名
- 參加人
-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洪銀樹
- 訴訟代理人
- 陳啟舜律師
- 複代理人
- 錢政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9日所為之99年度行專訴字第139 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傅文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㈡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