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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39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原告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榮傑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廖柏名
參加人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銀樹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
複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9日所為之99年度行專訴字第139 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傅文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㈡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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