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41號
- 原 告
- 吉恩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全東珍
- 訴訟代理人
- 周志安律師
- 嚴國杰專利代理人
- 被 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 表 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 加 人
- 彭國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國展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彭國展前於民國(下同)93年4 月28日以「網路身份認證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111819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246844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彭國展於98年5 月27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認彭國展98年5 月27日更正本與原公告本相較,係屬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且未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准予更正,應依98年5 月27日更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於99年2 月26日以(99)智專三( 二)04119字第099201260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7 月14日經訴字第0990605981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彭國展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彭國展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