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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41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陳忠行蔡惠如熊誦梅

原 告
吉恩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全東珍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嚴國杰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彭國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國展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彭國展前於民國(下同)93年4 月28日以「網路身份認證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111819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246844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彭國展於98年5 月27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認彭國展98年5 月27日更正本與原公告本相較,係屬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且未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准予更正,應依98年5 月27日更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於99年2 月26日以(99)智專三( 二)04119字第099201260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7 月14日經訴字第0990605981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彭國展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彭國展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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