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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42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忠行蔡惠如熊誦梅

原告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虔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張耀暉專利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陳謙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謙益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3年8 月24日以「多晶片同尺寸堆疊之封裝製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並以93年3 月31日申請之我國第93108967號發明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93125404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240392 號專利證書。嗣陳謙益以其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而原告於95年5 月5 日提出系爭專利更正本,惟於98年4 月9 日被告辦理面詢時撤回該更正本。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於99年2 月3 日以(99)智專三(二)04066 字第099200781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7 月13日經訴字第0990605967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陳謙益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陳謙益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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