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51號
- 原告
- 睿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惠美
- 訴訟代理人
- 桂齊恆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林景郁專利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劉俊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俊佑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劉俊佑前於民國96年11月2 日以「紙製容器結構(一)」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6218529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30267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該專利並未違反前揭規定,於99年4 月15日以(99)智專三(一)03027 字第099202431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8 月4日經訴字第0990606083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