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65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陳忠行蔡惠如熊誦梅

原告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沈慶行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黃嘉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嘉勝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6年3 月22日以「徑向繞線馬達定子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6204617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M322102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9年5月25日以(99)智專三(二)04099 字第099203505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錦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