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希思肯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67號原 告 希思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霍金斯威廉M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8 日99年度行專訴字第167 號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希斯肯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希思肯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規定參照)。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民國99年12月8 日本院命補正之裁定中,當事人欄「希斯肯股份有限公司」為「希思肯股份有限公司」之誤。本件原裁定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蕭筆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