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67號
- 原告
- 希思肯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霍金斯威廉M
- 訴訟代理人
- 李世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念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彭國洋專利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99年度行專訴字第167 號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希斯肯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希思肯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規定參照)。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民國99年12月8 日本院命補正之裁定中,當事人欄「希斯肯股份有限公司」為「希思肯股份有限公司」之誤。本件原裁定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