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亞冠國際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68號原 告 亞冠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傳洪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張菀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菀倩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93年8 月6 日以「記憶體模組之保護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審查後,發給新型第M261967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為由,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於99年3 月19日以(99)智專三㈠05026 字第099201697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規定,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