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69號
- 原告
- 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周進楠
- 訴訟代理人
- 洪堯順專利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
- 鄭幸梁專利代理人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環名興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銘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環名興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案外人陳李美瑩前於民國93年6月7日以「一種監視攝影機之基座」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93208925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58304號專利證書。嗣於97年4月15日將上開專利移轉予參加人環名興業有限公司,原告於98年9月2日以其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第4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9年5月5日(99)智專三(一)05052字第099203037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