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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69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原告
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周進楠
訴訟代理人
洪堯順專利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鄭幸梁專利代理人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環名興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銘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環名興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案外人陳李美瑩前於民國93年6月7日以「一種監視攝影機之基座」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93208925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58304號專利證書。嗣於97年4月15日將上開專利移轉予參加人環名興業有限公司,原告於98年9月2日以其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第4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9年5月5日(99)智專三(一)05052字第099203037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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