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69號原 告 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進楠 訴訟代理人 洪堯順專利代理人 鄭幸梁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環名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銘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環名興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案外人陳李美瑩前於民國93年6月7日以「一種監視攝影機之基座」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93208925號 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58304號專利證書 。嗣於97年4月15日將上開專利移轉予參加人環名興業有限 公司,原告於98年9月2日以其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第4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 被告審查,於99年5月5日(99)智專三(一)05052字第099203037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