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72號原 告 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聖義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世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宿顯(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世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3年7 月5 日以「晶圓生產設備之儲存/ 備份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210577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並發給新型第M263615 號專利證書。嗣世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7 月23日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於99年7 月1 日以(99)智專三(二)04119 字第099204585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0月20日經訴字第0990606420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世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世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