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72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忠行蔡惠如熊誦梅

原告
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丁聖義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世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宿顯(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世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3年7 月5 日以「晶圓生產設備之儲存/ 備份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210577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並發給新型第M263615 號專利證書。嗣世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7 月23日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於99年7 月1 日以(99)智專三(二)04119 字第099204585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0月20日經訴字第0990606420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世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世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