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
    蔡長宏、王美花

  • 原告
    華續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楊清潭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73號原 告 華續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長宏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楊清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清潭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5年5 月29日以「齒形鋼索傳動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5209314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03923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楊清潭以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5條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5條之規定,於99年6 月11日以(99)智專三㈢05048 字第099204095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0月20 日 經訴字第099066419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楊清潭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楊清潭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王月伶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