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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74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原告
捷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怡章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台灣普泰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高宜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普泰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5年7 月21日以「電池極性自動偵測之裝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5126709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312078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台灣普泰企業有限公司於98年10月22日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第26條第3 項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以99年6 月3 日(99)智專三(二)04059 字第099203846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9 月24日經訴字第099060626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台灣普泰企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台灣普泰企業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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