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陳忠行蔡惠如熊誦梅

  • 當事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黃嘉勝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76號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崇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曾國軒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黃嘉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嘉勝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4年6 月30日以「磁力定位馬達及其風扇」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122145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85992 號專利證書。嗣黃嘉勝以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於99年5 月20日以(99)智專三(二)04099 字第099203398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0月22日經訴字第0990606406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黃嘉勝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黃嘉勝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士軒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