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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76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陳忠行蔡惠如熊誦梅

原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崇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曾國軒專利代理人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黃嘉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嘉勝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4年6 月30日以「磁力定位馬達及其風扇」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122145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85992 號專利證書。嗣黃嘉勝以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於99年5 月20日以(99)智專三(二)04099字第099203398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0月22日經訴字第0990606406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黃嘉勝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黃嘉勝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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