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76號
- 原告
-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鄭崇華(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曾國軒專利代理人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黃嘉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嘉勝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4年6 月30日以「磁力定位馬達及其風扇」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122145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85992 號專利證書。嗣黃嘉勝以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於99年5 月20日以(99)智專三(二)04099字第099203398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0月22日經訴字第0990606406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黃嘉勝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黃嘉勝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