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
- 原告
- 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余金龍
- 訴訟代理人
- 徐宏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奕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聖鈞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麗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盧崑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麗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麗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92年3 月14日以「具有旋轉式插頭保護裝置之隨身碟」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2203941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17994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05 條準用第27條第1 項、第97條、第98條之1 及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參加人於98年6 月6 日所提出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為內容審查,於98年8 月14日以(98)智專三㈡04099 字第098205002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