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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陳國成蔡惠如陳忠行

原告
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余金龍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奕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麗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盧崑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麗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麗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92年3 月14日以「具有旋轉式插頭保護裝置之隨身碟」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2203941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17994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05 條準用第27條第1 項、第97條、第98條之1 及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參加人於98年6 月6 日所提出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為內容審查,於98年8 月14日以(98)智專三㈡04099 字第098205002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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