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
- 原告
- 優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智慶
- 訴訟代理人
- 蔡坤財專利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世章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李德光
- 送達代收人
- 林宏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德光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21日以「夾部變體結構改良(三)」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139744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87489 號專利證書。嗣李德光以其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於98年9 月8 日以(98)智專三(三)05051 字第098205592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月19日經訴字第0990605080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李德光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李德光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