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國成陳忠行熊誦梅

原告
優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智慶
訴訟代理人
蔡坤財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李德光
送達代收人
林宏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德光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21日以「夾部變體結構改良(三)」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139744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87489 號專利證書。嗣李德光以其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於98年9 月8 日以(98)智專三(三)05051 字第098205592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月19日經訴字第0990605080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李德光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李德光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祐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