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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陳國成曾啟謀蔡惠如
  • 法定代理人
    謝永焜、王美花、黃丁財

  • 原告
    旭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原 告 旭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永焜(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俊溢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日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丁財(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4年7 月22日以「液體過濾器之濾芯固定軸限位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2125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281693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日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益公司)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98年9 月25日(98)智專三(三)05018 字第098206078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2 月24日經訴字第0990605218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日益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日益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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