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
    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 當事人
    育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43號原 告 育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卓恩民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 黃宜婷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米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茂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米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第三人米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0年12月31日以「晶片封裝結構及其製程」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0133194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70294號專利證書。嗣米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6 月16日申准,將系爭專利權讓與參加人米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旋原告於95年10月13日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之1 及第27條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於98年7 月10日以(98)智專三(二)0406 6字第098204238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2 月2 日經訴字第0990605152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王英傑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