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鴻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48號原 告 鴻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旼達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文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1年1 月22日以「系統層級測試之自動化」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91200645號審查,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嗣於92年6 月23日提出補充修正,並將該專利名稱修正為「系統層級測試裝置」後,經該局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13990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原告所主張之理由為程序問題,乃逕自將其舉發法條轉換成現行專利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於98年9 月2 日以(98)智專三㈡04059 字第098205418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2 月9 日經訴字第099060517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