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優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59號原 告 優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智慶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 律師 徐念懷 律師 蔡坤財 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胡厚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厚飛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3年2 月13日以「往復式扳手之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編為第93103431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83197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胡厚飛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於98年10月2 日以(98) 智專三㈢05052 字第098206214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3 月2 日經訴字第0990605251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胡厚飛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胡厚飛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