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61號
- 原告
- 葉智媖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亞泰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賴以仁(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亞泰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亞泰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泰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2 月20日以「保護接觸式影像感測器模組免於刮傷、靜電以及粉塵污染之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5105657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73278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及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亞泰公司乃多次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認98年4月30日最後提出之更正本與96年2 月11日之公告本相較,為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未超出原申請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亦無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符合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准予更正,而依該更正後之內容審查,並於98年9 月2 日以(98)智專三(一)02054字第0982054182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2 月26日經訴字第0000000000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亞泰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亞泰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