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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式樣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王美花

  • 原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亞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76號原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寅夫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朱玉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凱婷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孟峰 參 加 人 日亞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簡秀如律師 林宗宏專利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亞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前於91年4 月30日以「發光二極體」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1301996號審查給予專利,並發給新式樣第89036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規定為由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認為系爭專利並未違反上開規定,而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對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有損害,乃依前揭規定意旨,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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