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
- 原告
- 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茂林(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曾信嘉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裕祥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孔雄(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裕祥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裕祥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祥公司)前於民國83年8 月11日以「改良之注油機吐油結構(二)」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嗣於88年1 月26日正式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中央標準局編為第8321156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05824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98年10月2 日以(98)智專三(一)05026字第098206214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3 月30日經訴字第0990605379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並判命被告為系爭專利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審定。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裕祥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裕祥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