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78號
- 原告
- 世昕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文雄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陳敏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敏鋒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陳敏鋒前於民國92年3 月4 日以「可擴充輔助信號源之車用影音裝置及其介面控制電路」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2203223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25478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有違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嗣參加人於98年6 月15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認該更正內容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准予更正,並依更正後之內容審查本件舉發案,於98年10月1 日以(98)智專三( 二)04119字第09820 6206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4 月6 日經訴字第0990605436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