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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80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陳國成陳忠行熊誦梅

原告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雙慶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建民(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86年10月21日以「速克達型機車之燃料箱安裝部構造」向被告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86115656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41170號專利證書。嗣原告於95年11月16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嗣被告於97年1 月11日會同原告及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舉行面詢時,原告放棄前揭系爭專利違反前揭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主張,並於同年1 月30日及6 月3 日再補提舉發理由及證據。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專利法第20條第2項規定,乃於98年6 月29日以(98)智專三(三)05018 字第0980203924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4 月13日經訴字第0990605456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祐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80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舉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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