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80號
- 原告
-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雙慶
- 訴訟代理人
- 劉法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祺雄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建民(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86年10月21日以「速克達型機車之燃料箱安裝部構造」向被告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86115656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41170號專利證書。嗣原告於95年11月16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嗣被告於97年1 月11日會同原告及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舉行面詢時,原告放棄前揭系爭專利違反前揭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主張,並於同年1 月30日及6 月3 日再補提舉發理由及證據。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專利法第20條第2項規定,乃於98年6 月29日以(98)智專三(三)05018 字第0980203924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4 月13日經訴字第0990605456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