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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
    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
    林培熙、王美花

  • 原告
    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蔡宗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89號原 告 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培熙 送達代收人 賴安國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蔡宗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宗彥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93年11月12日以「電腦電源供應器之電力輸出裝置改良」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審查後核准發給新型第M270419 號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為由,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對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有損害,參酌首揭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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