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90號
- 原告
- 優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智慶
- 訴訟代理人
- 朱世仁專利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王建富
- 參加人
- 胡厚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厚飛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4年7 月15日以「插換搖頭之工具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124001號審查,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292732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等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之規定,於98年9 月4 日以(98)智專三(三)05055 字第098205504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