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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90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王俊雄

原告
優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智慶
訴訟代理人
朱世仁專利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建富
參加人
胡厚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厚飛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4年7 月15日以「插換搖頭之工具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124001號審查,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292732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等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之規定,於98年9 月4 日以(98)智專三(三)05055 字第098205504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王俊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堯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90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舉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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