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建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94號 原 告 建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智文(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林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淑芳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89年5 月26日以「電纜用多通道導管總成」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審查准予專利(公告號數:第166606號,下稱系爭專利)。嗣訴外人林淑芳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98年10月29日(98)智專三(二)04059 字第098206902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4 月28日經訴字第0990605568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林淑芳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林淑芳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