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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98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國成熊誦梅曾啟謀

原告
宗興木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田偉宏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凃秋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凃秋柄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凃秋柄於民國92年1 月30日以「具立體木紋之板材製造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編為第92102704號審查。其後,凃秋柄以其所檢送專利申請書之申請人所載「涂秋柄」有誤繕之情形,於92年4 月14日向被告申請更正申請人名稱及專利說明書之順序及標題,經被告於92年5 月29日以(92)智專一㈡15071 字第09240919730 號函准予更正在案;嗣經被告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20124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8年12月7 日以(98)智專三㈢05018 字第098207842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5 月12日經訴字第0990605643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凃秋柄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凃秋柄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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