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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他訴字第1號

海關查扣侵犯商標權標的物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高秀真李得灶陳國成

抗告人
即原告
新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寇惠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海關查扣侵犯商標權標的物事件,對於民國99年4 月19日本院99年度行他訴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秀真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陳國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蕭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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