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26號原 告 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義人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得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92年11月20日以「德泰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0類之「家具、碗櫥、桌、椅、沙發、床、床架、床墊、彈簧床、床頭櫃、電動床、彈簧床墊、梳粧台」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115923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泰公司)於93年10月26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14及16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於98年11月27日以中台異字第931258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5 月12日經訴字第0990605648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德泰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德泰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