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37號原 告 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義人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得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92年11月20日以「TEH TAI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0類之「家具、碗櫥、桌、椅、沙發、床、床架、床墊、彈簧床、床頭櫃、電動床、彈簧床墊、梳粧台」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115924 號商標。嗣參加人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第14款及第16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之規定,以98年11月27日中台異字第G00931259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