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46號

商標廢止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蔡惠如

原告
貿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羅啟禎(董事長)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康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何素欽(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康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康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錦公司)前於民國86年9 月11日以「嬰可麗ROBERTS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1類之「牙線、牙線棒、牙線支架」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819921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審查,以98年12月9 日中台廢字第980047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6 月7 日經訴字第0990605770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並判命被告應作成系爭商標之商標權應予廢止之處分。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康錦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康錦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