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46號
- 原告
- 貿暐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羅啟禎(董事長)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康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何素欽(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康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康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錦公司)前於民國86年9 月11日以「嬰可麗ROBERTS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1類之「牙線、牙線棒、牙線支架」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819921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審查,以98年12月9 日中台廢字第980047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6 月7 日經訴字第0990605770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並判命被告應作成系爭商標之商標權應予廢止之處分。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康錦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康錦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