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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55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原告
比翼銀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伸豪
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淑美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赤軍企業行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大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赤軍企業行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黃嘉玟君前於民國90年9 月13日以「黃嘉玟標章」服務標章,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首飾及貴金屬零售服務」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174174號服務標章(商標權期間91年12月16日至101 年12 月15 日),其後商標法於92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施行,依現行商標法第85條第1 項之規定,已註冊之服務標章,自本法修正施行當日起,視為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於96年4 月26日經被告核准移轉予原告所有。後赤軍企業行有限公司於98年2 月13日以系爭商標有違系爭商標註冊時之商標法第37條第3 、7 、12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8 、12、13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該局審查,認系爭商標與國際性著名組織「世界童軍運動組織」之世界童軍標誌構成近似,有違前揭系爭商標註冊時之商標法第37條第3 項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8款規定,乃以99年2 月26日中台評字第980046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6 月24日經訴字第0990605874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赤軍企業行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赤軍企業行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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