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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69號

商標廢止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原告
佳儷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曾一鳴
送達代收人
吳秀雅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木村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3年11月24日以「CAMEL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各種衣褲、西服、旗袍、頭紗;圍巾、頭巾、絲巾、領帶、領結、肚圍、冠帽、禦寒用耳罩、襪子;服飾用、禦寒用手套;腰帶、服飾用皮帶;圍裙」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准列為註冊第1173691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專用期間:94年9 月16日至104 年9 月15日)。嗣參加人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1 月23日以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向被告申請廢止該商標之註冊。經被告審查,以98年12月30日中台廢字第L00980019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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