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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91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原告
慧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瓊媛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德商雨果伯斯商標管理公司
代表人
沃夫根莫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德商雨果伯斯商標管理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94年11月4 日以「BOSS」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蓄電池、鋰電池、水銀電池、太陽電池、燃料電池、電池、行動電話電池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309643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德商雨果伯斯商標管理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之規定,以99年2 月12日中台異字第G00970777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1309643 號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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