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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陳忠行蔡惠如熊誦梅

  • 當事人
    台灣瑪斯德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富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93號原 告 台灣瑪斯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立偉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富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惠清(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富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11日以「農好億力MST 」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之「農藥、農業用殺蟲劑、除草劑、誘蟲劑、殺鼠劑、殺藻劑、展著劑、殺疫菌劑、除菌藻劑、土壤煙薰劑、動物忌避劑、動物引誘劑、驅鼠化學煙劑、農藥增效劑、花樹病蟲害藥劑、土壤消毒劑、泥土薰蒸消毒劑、殺草劑、殺害蟲製劑、農業用化學殺蟲劑、土壤殺菌劑、環境衛生用殺蟲劑、環境衛生用殺菌劑、環境衛生用殺黴菌劑」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216039 號商標。嗣富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於99年3 月9 日以中台評字第970253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8 月13日經訴字第0990606115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富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富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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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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