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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95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原告
簡淑菁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宜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慈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宜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4年1 月17日以「ACE Family御家族及圖」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第29類之果凍、肉類及其製品、非活體水產、魚漿製品等商品;第30類之調味用醬、糖、蜜、糖果、米果、餅乾、穀製點心片商品;第類之動物棲息用品商品;第31類之汽水、果汁、礦泉水、綜合植物飲料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後,核准列為註冊第1185004 號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0類商品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為由,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後,認系爭商標有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情形,而為評定成立,撤銷系爭商標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參酌首揭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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