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211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原告
創新生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彭詠郁
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施顏祥(部長)住同上
參加人
法商皮耶華德莫化蓤品公司
代表人
皮爾里克‧羅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法商皮耶華德莫化蓤品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7年8 月8 日以「愛斯德瑪ISDERMA 」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 類之「化粧品;面霜;潤膚膏;潤膚霜;潤膚液;潤膚乳液;防晒乳液;護膚乳液;護手膏;防晒膏;除皺霜;去角質霜;除皺膏;身體滋潤霜;護膚保養品;精華液」商品,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1363716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法商皮耶華德莫化蓤品公司於98年8 月27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及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99年3 月30日中台異字第980699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法商皮耶華德莫化蓤品公司不服,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案經經濟部審議,並依訴願法第28條第2 項規定,於99年8 月10日以經訴字第09906020260 號函通知原告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該函業依原處分卷附原告之代理人盧財發及陳玲珮地址送達,惟原告迄未參加訴願表示意見,而依現有資料審議,並以99年9 月17日經訴字第09906062450 號訴願決定書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法商皮耶華德莫化蓤品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法商皮耶華德莫化蓤品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