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215號
- 原告
- 元亨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施黃純子
- 訴訟代理人
- 胡峰賓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陳坤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坤源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陳坤源之前手陳添富(大東發行)前於民國82年10月13日以「三樹SAN TREE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9類之襪子、褲襪、絲襪、毛襪、棉襪、運動襪、編織襪、登山襪、嬰兒襪等商品,向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第643718號註冊商標,旋於85年6 月13日申准將商標專用權讓與參加人。嗣原告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於98年9 月4 日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於99年5 月24日以中台廢字第980210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 年9月9 日經訴字第0990606196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