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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215號

商標廢止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原告
元亨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施黃純子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陳坤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坤源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陳坤源之前手陳添富(大東發行)前於民國82年10月13日以「三樹SAN TREE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9類之襪子、褲襪、絲襪、毛襪、棉襪、運動襪、編織襪、登山襪、嬰兒襪等商品,向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第643718號註冊商標,旋於85年6 月13日申准將商標專用權讓與參加人。嗣原告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於98年9 月4 日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於99年5 月24日以中台廢字第980210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 年9月9 日經訴字第0990606196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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