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224號
- 原告
- 東華堂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紳洋
- 訴訟代理人
- 劉法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祺雄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天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奕叡(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天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6年1 月2 日以「Dr. Wu」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當時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之「礦物質營養補充品、蛋白質營養補充品、藍藻錠、綠藻錠、植物纖維素營養補充品、鯊魚軟骨粉、胎盤素膠囊、含維他命及礦物質營養補充品、鯊魚軟骨素製劑、甲殼質膠囊、β胡蘿蔔素、卵磷脂粉、植物纖維減肥粉、虫草精、醫療用減肥補助食品、醫療用減肥茶、醫療用營養食品、膠原蛋白營養補充品、納豆營養補充劑、輔酶Q10 營養補充品」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281638 號商標。嗣天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申請論評定。經被告審查,認該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之情事,於99年4 月30日以中台評字第980062號商標評定書為其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0月6 日經訴字第0990606328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天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天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