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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224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陳忠行蔡惠如熊誦梅

原告
東華堂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紳洋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天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奕叡(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天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6年1 月2 日以「Dr. Wu」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當時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之「礦物質營養補充品、蛋白質營養補充品、藍藻錠、綠藻錠、植物纖維素營養補充品、鯊魚軟骨粉、胎盤素膠囊、含維他命及礦物質營養補充品、鯊魚軟骨素製劑、甲殼質膠囊、β胡蘿蔔素、卵磷脂粉、植物纖維減肥粉、虫草精、醫療用減肥補助食品、醫療用減肥茶、醫療用營養食品、膠原蛋白營養補充品、納豆營養補充劑、輔酶Q10 營養補充品」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281638 號商標。嗣天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申請論評定。經被告審查,認該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之情事,於99年4 月30日以中台評字第980062號商標評定書為其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0月6 日經訴字第0990606328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天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天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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