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24號
- 原告
- 美商蘋果公司(Apple Inc.)
- 代表人
- 凱文‧梭爾(Kevin Saul) (Assistant Secretary)
- 訴訟代理人
- 蔡瑞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長文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鼎盛服飾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 代表人
- 朱有維(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鼎盛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鼎盛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盛公司)前於民國96年5 月10日以「GREEN APPLE 」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各種男女服裝、套裝、洋裝、外套、休閒服、毛衣、襯衫、運動服、童裝、鞋子、皮鞋、馬靴、襪子、毛襪、棉襪、冠帽、服飾用手套、腰帶、圍巾、頭巾、皮包之零售服務,網路購物(電子購物),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經銷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93517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8年6 月25日中台異字第970311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12月23日經訴字第0980612317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並判命被告就原告96年12月16日註冊第1293517 號「GREEN APPLE 」商標異議事件,作成撤銷註冊(異議成立)之處分。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鼎盛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鼎盛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