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27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原告
范倫鐵諾名店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艷貚
送達代收人
李耀馨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克萊德門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余致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克萊德門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5年3 月28日以「范倫鐵諾」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睡衣,背心,制服,夾克,運動服,休閒服,披肩,西裝,皮衣,袖套,洋裝,女裝,泳裝,外套,毛衣,大衣,襯衫,汗衫」商品,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1261058號商標。嗣參加人克萊德門國際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機關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以98年6 月24日中台評字第H00970035 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