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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陳國成熊誦梅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
    鄭宏洲、王美花、葉倩雯

  • 原告
    方海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皇家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37號原 告 方海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宏洲 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皇家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倩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皇家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7年6 月26日以「皇家生活」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9類之「車輛出租、…安排觀光旅遊、旅遊預約、安排航海旅遊、安排旅遊、觀光旅遊、安排旅客運輸、代辦出入國手續、代預訂國內外運輸事業之客票、運輸工具預約、代售國內外運輸事業之客票、運輸預約、提供旅遊資訊、提供導遊」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347563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皇家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8年9 月7 日中台異字第980275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 月5 日經訴字第0980612380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皇家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皇家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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