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37號
- 原 告
- 方海旅行社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鄭宏洲
- 訴訟代理人
- 林一哲律師
- 被 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 表 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 加 人
- 皇家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葉倩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皇家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7年6 月26日以「皇家生活」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9類之「車輛出租、…安排觀光旅遊、旅遊預約、安排航海旅遊、安排旅遊、觀光旅遊、安排旅客運輸、代辦出入國手續、代預訂國內外運輸事業之客票、運輸工具預約、代售國內外運輸事業之客票、運輸預約、提供旅遊資訊、提供導遊」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347563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皇家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8年9 月7 日中台異字第980275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 月5 日經訴字第0980612380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皇家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皇家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