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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83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陳忠行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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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游鴻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23日所為99年度行商訴字第8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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