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阿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90號原 告 阿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昌祺(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瑞森律師 陳長文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新加坡商‧安滿休閒國際私人有限公司(AMANRESORTS INTERNATIONAL PTE LTD) 代 表 人 凌麗圓(Pennny Leng Li Yuen)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加坡商‧安滿休閒國際私人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2年10月21日以「aman」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廣告企畫及設計、廣告製作、廣告代理、百貨公司、超級市場、購物中心」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102902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新加坡商‧安滿休閒國際私人有限公司(下稱安滿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98年9 月7 日中台評字第970261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3 月2 日經訴字第0990605269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安滿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安滿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