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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
    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 法定代理人
    石義德、王美花、彭玉滿

  • 原告
    開曼群島商‧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蔡合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91號原 告 開曼群島商‧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代 表 人 石義德(Timothy Alexander Steinert)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楊憲祖律師 黃闡億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蔡合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玉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合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12月21日以「阿里旺旺」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35、38、39、41及42類之聲音或影像記錄或複製用器具、磁性資料載體;企業管理顧問、企業經營協助;電信傳輸、無線電廣播、電腦終端通訊;貨櫃運輸、貴重物品之警衛護運;舉辦運動競賽、娛樂資訊;網站規劃建置、為他人建置及維護網站等商品或服務,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348019 號商標。嗣參加人蔡合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2 月18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13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以98年8 月27日中台異字第98016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01348019號『阿里旺旺』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3 月16日經訴字第0990605301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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