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更(一)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陳星汝(原名:陳怡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更(一)字第3號原 告 陳星汝(原名陳怡停)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潮湖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吉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