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更(一)字第3號
- 原告
- 陳星汝(原名陳怡停)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潮湖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吉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行專更(一)字第3號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吉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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