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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03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原告
禾龍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美卿
訴訟代理人
嚴國杰 專利代理人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于銳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沈小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于銳貿易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于銳貿易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2年6 月18日以「折疊刀」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22111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40325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93條、第94條第1 項第1款、第4 項或95條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8年12月11日以(98)智專三(一)02017 字第098207984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5 月6 日經訴字第09990605585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于銳貿易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于銳貿易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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