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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09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原告
竑和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宏彥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參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雪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5 月30日以「安全輪胎構造」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6208864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M324606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參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97年3 月28日以其違反專利法第93條、第94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及第95條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嗣原告於97年5 月12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認該更正本與97年1 月1 日原公告本相較,為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及誤記事項之更正,且未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准予更正,本件舉發案應依前揭更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及第95條之規定,以98年12月22日(98 ) 智專三(三)05048 字第098208193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5 月25日經訴字第0990605670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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