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寶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16號原 告 寶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賀隆 訴訟代理人 張耀暉專利師 莊志強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郭偉齡 參 加 人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姚玉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關係人張原榮於民國93年9 月14日以「滑鼠功能狀態記錄顯示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214653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M261755 號專利證書;關係人張原榮復將系爭專利讓與原告,經被告以97年7 月10日(97)智專一(一)13017 字第09720362510 號函准予登記。嗣參加人以其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以98年12月16日(98)智專三(二)04119 字第098208096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鄭堯中